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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2015-02-03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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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落实辽宁省委《关于整治干部队伍中收送钱财问题的规定》(辽委发[2009]18号),对大连市纪委监察局《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大纪发[2006]6号)作出补充规定。
    第二条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歪风。
    第三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曾经工作单位、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的人员。
    第四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须报告。
    (一)报告时间。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必须在10个工作日前报告;办理丧葬等事宜,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二)报告内容。办理的事项、时间、地点、规模、参加人员、使用车辆以及其它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三)报告形式。填写《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四)报告受理。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条 组织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领导干部进行谈话。
    (一)谈话人和谈话对象。市管正职领导干部由市纪委监察局领导进行谈话;市管副职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其他领导干部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谈话。
    (二)谈话形式。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形式,视情况也可安排集体谈话。
    (三)谈话内容。明确中央、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相关制度规定;提醒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发扬清正廉洁、节俭办事、移风易俗的作风。
    (四)谈话登记。由负责谈话的领导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对谈话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报告办理婚丧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把报告本人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作为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内容,强化组织和群众监督。
    (二)把各单位组织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领导干部谈话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加强检查考核。
    (三)对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做出检查并补报。
    (四)对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三条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按违纪处理,追究责任。违反规定收受的钱财,一律予以收缴。
    (五)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谈话不及时,监督不到位,致使本单位(地区)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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